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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 - 115年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設備升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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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設備升級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國家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提升閱讀品質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
新購或汰換公共圖書館讀者服務設施,提升圖書館服務品質,營造優質且友善之閱讀環境與氛圍,並持續建構公共圖書館寬頻上網環境,提供民眾上網學習之場域。
參、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立公共圖書館。
二、縣(市)立公共圖書館、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國資圖)。
三、執行單位:
(一)直轄市立公共圖書館。
(二)縣市圖書館。
(三)鄉鎮圖書館。
伍、權責區分
一、主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行政指導等相關事宜。
二、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複審、輔導協助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宜。
三、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執行相關事宜。
陸、實施期程: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柒、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範圍如下:
(一)報紙期刊架、書架(櫃)、展示架等設備。
(二)流通櫃臺及周邊設備。
(三)閱覽桌椅(含沙發、造型桌椅等)。
(四)影音相關設備。
(五)資訊相關設備。
(六)空調設備。
(七)其他提供讀者服務所需設備。
(八)特色閱讀空間。規劃具有特色之閱讀空間,提升整體改善效益。申請館需提出規劃書,針對現有空間描述,敘明規劃內容及主題特色、提供特色閱讀空間規劃配置圖。
(九)寬頻上網費。總館寬頻上網速度至300M、鄉鎮圖書館及分館寬頻上網至100M以上。
二、本計畫補助設備須以提供讀者使用為原則,不包含:圖書資訊等館藏資料、行政(辦公)相關設備、電梯之新設、維修、保養或汰換等事項。
捌、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等級,設算各直轄市、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二、補助原則: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申請全縣(市)設備升級計畫,提案館數計算需含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
(二)獲補助縣(市)政府所編列年度計畫之行政規劃、輔導等相關統籌行政費用,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為上限(直轄市不得申請),不足部分由縣(市)政府自籌。經費申請表應詳列經費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
(三)【補助項目一~八】單一館補助金額不超過60萬元。【補助項目九-寬頻上網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申請,無館數限制;補助總經費以各縣(市)最高補助額度為限,且需符合縣(市)提案館數上限。
(四)圖書館設備充實與升級提案館數及補助額度
1.補助優先原則:以3年內(112-114年間)未獲教育部閱讀設備升級補助之圖書館為優先。3年內本計畫已補助過的館,若需再申請補助,須於計畫書中敘明確切具體之理由。
2.提案館數及補助額度(詳實施計畫)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4.設備未達使用年限者,不得汰換。
5.申請補助之設備,須與營造友善之閱讀環境與氛圍有關,並應於年度內執行完成。
6.自籌款項目需符合本計畫補助項目範圍。
(五)競爭型補助
本案計畫採競爭型補助,審查委員依據提案計畫之必要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圖書館服務情形、執行能力(以往年度執行成效)、預期效益等評分,據以排定建議補助順序及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玖、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作業,依據初審結果統籌排定補助順序,以縣市為單位彙送計畫書,於114年9月1日前(發文日期為主),以公文函送至國資圖以利審查。
(二)計畫書之提案館數、補助金額、自籌款比例等,須符合本計畫「補助基準及原則」,倘未符合,國資圖應退還計畫書,直轄市、縣(市)政府需重新修正後再函送國資圖彙整,並應符合上述申請期限;逾期視同放棄。
(三)計畫書需述明計畫之必要性、合理性、急迫性,作為審查之依據。
(四)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已獲本部114年度各項重大計畫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次序與額度將併予考量。
(五)已獲教育部「公共圖書館耐震能力改善實施計畫」補助之公共圖書館,如預估於115年6月底前無法如期完工者,考量補強工程將影響閱讀設備汰換進場作業,請暫緩申請本計畫115年度補助。
(六)近3年執行本部各項重大計畫(含本計畫)成效不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如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納入補助經費審查考量。
(七)申請補助之圖書館需登錄於「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未登錄者請敘明原因。
二、複審:
(一)由國資圖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二)複審方式:採書面審查,預計1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審查。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預計114年12月31日前核定補助名單。
四、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
五、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將依審議結果調整,重新核定補助額度,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壹拾、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計畫書1式5份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至少1份為核章正本,正本請於封面註記,並提供計畫書pdf及odt檔),內文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列印,14號字標楷體,左側裝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公文函送至國資圖。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計畫書封面(詳:附件1)、申請表(詳:附件2)。
(二)計畫緣起。
(三)申請設備補助分項使用說明及預期效益評估(附件3、附件4)。
(四)經費申請表(含經費明細表)(詳:附件5)。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五)預定執行進度(參考附件6)。
(六)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壹拾壹、經費編列、核撥及結報作業
一、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辦理國家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提升閱讀品質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本計畫經費請撥,請依核定補助單位為申請單位辦理經費請撥相關事宜。
三、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四、本計畫之執行成果至遲應於116年2月底前完成結案,結報時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資圖(需含附件)。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包含成果報告書pdf、odt檔、成果照片等)(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7)。
五、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壹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挪用於其他用途、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如經廢止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至本部核定。
三、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或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七、本計畫設備增購皆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八、申請補助縣(市)應於計畫期限內提出申請,計畫提報時程及執行成效將列入下一年度核定補助額度之參考;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已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之參據。
九、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壹拾參、附件(詳附檔計畫書)
附件1:計畫書封面
附件2:申請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
附件3:申請補助分項使用說明及預期效益評估(補助項目1-7填列)
附件4:規劃書 (含申請補助分項使用說明及預期效益評估) (補助項目8填列)
附件5:經費申請表
附件6:預訂執行進度
附件7:成果報告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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