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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 - 112公共圖書館耐震能力改善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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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3年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耐震能力改善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核定「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106-114年)」辦理。

貳、目的
推動公共圖書館辦理館舍耐震結構補強改善工程,以提升公共圖書館館舍耐震能力,確保建築物耐久性與安全性,以保障民眾安全。

參、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立公共圖書館。
二、    縣(市)立公共圖書館、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肆、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    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國資圖」)。
三、    執行單位: 
(一)    直轄市立公共圖書館。
(二)    縣市圖書館。
(三)    鄉鎮圖書館。

伍、權責區分
一、    主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行政指導等相關事宜。
二、    承辦單位:協助辦理計畫審查、輔導協助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宜。
三、    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執行相關事宜。

陸、計畫期程
自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柒、補助項目
一、    耐震能力補強工程(包含設計監造):
(一)    館舍耐震能力經詳細評估或結構安全鑑定有安全疑慮需補強者,應檢附詳細評估報告申請補強工程(包含設計監造)經費補助。
(二)    設計監造費及補強工程費(含直接補強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復費、工程管理費等支出)等經費編列,以詳細評估報告建議方案為原則。
(三)    區位偏遠或特殊情形之建築物,如有必要,得經審查後酌予提高補助經費。
二、    詳細評估報告需經政府合法立案相關專業公會認證為原則,若評估報告完成後館舍另進行空間改造或影響結構安全之工程,則需重新進行評估作業後再行申請本案補助。
三、    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含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以及館舍拆除、重建工程費用。

捌、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一)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申請全縣市耐震能力改善計畫,每縣市申請以不超過3館為原則。
(二)    以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資訊管理系統」中教育部列管建物(111年12月31日前已登錄系統者為限),且可配合編列地方配合款之圖書館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    本計畫採競爭型補助,審查委員依據提案計畫之補強急迫程度、計畫執行可行性、建築物使用情形、經費編列合理性等評分,據以排定建議補助順序及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四)    預計改建、搬遷、暫停使用或變更用途之圖書館,不得申請補助。
(五)    土地產權未清楚者,不得申請補助,並以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圖書館為優先。
(六)    量體較大之工程,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七)    若建物為合署大樓,需依據圖書館使用面積計算申請補助金額。
(八)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考量原住民族之需求並邀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審查。
二、    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級次,並依前述補助原則核定補助順序及經費額度,各縣市財力分級與補助比率如附件1。

玖、申請與審查
一、    申請:
(一)    請於112年1月6日前(以發文日期為主),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單位,備函檢具提報計畫書向國資圖提出申請。
(二)    計畫書需述明計畫之必要性、合理性、急迫性,作為審查之依據。
(三)    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二、    複審:由國資圖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以書面審查與複審會議方式辦理複審作業。
三、    決審:得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
四、    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
五、    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將依審議結果調整,重新核定補助額度,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拾、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    計畫書1式4份(至少1份為正本,正本請於封面註記),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內文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左側裝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彙整,併同計畫書電子檔(內含:計畫書pdf及odt檔),以公文函送國資圖。
二、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格式詳附件2)
(一)    封面、申請表。
(二)    館舍現況說明(包含竣工年度、建築物型態及評估報告書建議等)。
(三)    經費申請表(含經費明細表)。
(四)    預定執行進度。
(五)    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六)    附件-建築使用執照、詳細評估報告。

拾壹、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二、    本計畫經費請撥,請依核定補助單位為申請單位辦理經費請撥相關事宜。
三、    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四、    本計畫之執行成果至遲應於114年2月底前完成結案,結報時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資圖(需含附件)。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包含成果報告書pdf、odt檔、成果照片)(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3)。
五、    本計畫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餘依相關會計法規之規定辦理。

拾貳、行政管考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二、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與成果進行報告,俾利呈現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三、    執行單位若有執行進度落後、計畫執行困難等情事時,得由國資圖召開輔導會議,要求該執行單位簡報執行情形及改進作為,若執行情形未能改善,得於輔導會議決定撤銷該館補助,並令全數繳回補助款。
四、    「公共圖書館耐震能力改善實施計畫」輔導工作計畫由國資圖另訂。

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    館舍如有嚴重漏水、管線安全性或外牆磁磚剝落等安全性問題,涉及建築結構不可分離之急迫性設施改善工程,包含:防水隔熱工程、館舍排水改善工程、外牆修繕工程、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及老舊電力改善工程等,如有必要得與補強工程併同施作,惟需以地方自籌經費支應。
二、    計畫獲核定後,各執行館需由本部提供之委員名單中自行遴聘專家學者至少3人擔任輔導委員,以提供設計規劃相關意見,俾便計畫執行更為周詳,委員名單需函報本部與國資圖備查,委員異動時亦須函報本部同意。
三、    本案基本規劃報告書與補強設計成果報告書須經由輔導委員審核並完成簽認始得進行後續作業。縣(市)政府應本於權責協助各獲補助館依適當程序辦理委員簽認事宜。
四、    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112-113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進行工作事項之調整,以維持整體計畫品質。
六、    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挪用於其他用途、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如經廢止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七、    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或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
八、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
九、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十一、    本計畫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    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已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之參據。
十三、    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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