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補助計畫 - 提升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實施計畫-興建案

回上一頁

「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提升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計畫」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
二、    本部「補助辦理國家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提升閱讀品質實施要點」。
貳、    說明
行政院於106年12月核定「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本計畫為中長程個案計畫「建立縣市圖書館中心計畫」子項目之一。公共圖書館因應時代趨勢、使用者資訊尋求行為轉變,因此需要與時俱進,針對室內空間重新布置安排,除提升圖書館服務機能外,並營造溫馨舒適的閱讀氛圍,提高民眾到訪意願,本計畫包括圖書館興建、空間規劃設計與施工,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參、    目的
一、    提升圖書館空間機能,以彈性適應未來圖書館服務族群與目的。
二、    加強圖書館與在地文化設施建立合作關係,成為當地文化熱點。
三、    改善圖書館服務空間與動線,建構以人為本的友善環境。
四、    成為民眾在家與工作場所之外最樂於前往的第三空間。
肆、    補助對象
依據「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補助範圍為公立公共圖書館,涵蓋範圍如下:
一、    縣(市)立圖書館。
二、    鄉(鎮、市)立圖書館。
伍、    補助項目
一、    圖書館興建計畫(以下簡稱興建案):
申請案得以提升民眾舒適閱讀環境、扶助圖書館建設並強化公共圖書館空間發展與應用,提案需已取得土地並符合使用管制(編定)規定,補助建造類型依據建築法第九條規定,規範如下:
(一)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        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二、    圖書館環境改善計畫(以下簡稱環境案):
補助項目為圖書館閒置空間及原有館舍空間改造,各提案館撰寫計畫時應以提供讀者使用之空間優先規劃,建構舒適的閱讀環境,營造溫馨的閱讀氛圍,不包含建築物外觀整修及戶外景觀美化等事項。圖書館修繕(不含新建、改建、重建館舍)、空間設計,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及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
陸、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    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國資圖)。
三、    執行單位:
(一)    縣(市)政府及縣(市)立圖書館。
(二)    鄉(鎮、市)立公所及鄉(鎮、市)立圖書館。
柒、    權責區分
一、    指導單位:辦理經費核撥、行政指導、決審作業等相關行政事宜。
二、    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說明會、複審、訪視、輔導、管考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等相關事宜。
三、    執行單位:辦理設計規劃、工程招標與監造管理等有關本案工作事項及結案事宜。
捌、    補助基準及額度
一、    補助基準: 
(一)    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縣(市)財力等級,設算各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二)    本計畫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縣市財力分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不超過90%。提案縣(市)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附件1)。
二、    補助額度:得依當年預算分配調整補助額度。
(一)        興建案每館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億元為原則;環境案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2,000萬元為原則。
(二)        計畫經費項目包含資本門及經常門:
1.    資本門經費以設計規劃、工程相關費用、家具設備為主,不含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等相關費用,本案用地須由興建機關自行取得。
2.    經常門經費係指辦理計畫規劃、審查、考核、召開工作會議、辦理教育訓練等有關本案執行之相關行政統籌經費,不含後續營運與維修(維護)費用。興建案每縣(市)以補助30萬元為限、環境案每縣(市)以補助10萬元為限,同時申請兩計畫之縣市,以補助30萬元為限。
(三)    經費申請表內應詳列經費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
玖、    補助原則: 
(一)    採競爭型補助,由各縣(市)政府統籌全縣計畫,依據終身教育學習理念及圖書館法等相關法規擬訂計畫書。
(二)    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作業,評估計畫提案館計畫可行性、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據以排定補助順序,並計算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三)    本部將整體考量各縣(市)公共圖書館館舍現況(如館舍面積)、民眾使用圖書資源情形(如借閱冊數、擁書量等)、圖書借閱需求及歷年執行補助計畫情形等項目核予補助。
(四)    興建案各提案館應先確認計畫土地已取得,並完成計畫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充分掌握土地使用、開發計畫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等;環境案各提案館應提供使用執照、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結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提案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    如提案館屬「文化資產保存法」39及40條規定劃設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及特定專用區內,有關本計畫之申請將會同主管機關辦理之。
(六)    計畫應以公有土地、建築為原則,涉及私有土地及地上物修繕,應審慎評估其公益性、必要性、合理性及社會觀感;建築物整修應以合法建築物為前提,並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對於建築物整修後之經營使用管理,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使用執照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壹拾、    提案館數
由縣(市)政府提案,興建案各縣(市)以提報1館為原則,環境案各縣(市)提報館數為不超過轄區內館數10%為原則,不足1館以1館計。
表1、 各縣市提報館數表
縣市別    轄區內館數  興建案提案館數上限    環境案提案館數上限(10%)
基隆市    10    1    1
新竹市    5    1    1
新竹縣    14    1    2
苗栗縣    20    1    2
南投縣    14    1    2
彰化縣    28    1    3
雲林縣    24    1    3
嘉義市    3    1    1
嘉義縣    20    1    2
屏東縣    38    1    4
宜蘭縣    16    1    2
花蓮縣    16    1    2
臺東縣    16    1    2
澎湖縣    7    1    1
金門縣    5    1    1
連江縣    6    1    1
註:上表統計至108年10月底。

壹拾壹、    實施期程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3年底,獲補助館需進行規劃設計,再進行工程施作及核結。
壹拾貳、    申請及審查
由縣(市)政府彙整轄區內各提案館資料,辦理縣內初審後提送申請計畫書,經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核定獲補助館。審查項目包括:圖書館現況分析、計畫經營主軸與特色、具體執行內容、預期效益、後續經營規劃等項目,經擇優予以補助。
一、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
1.    以縣(市)政府為單位於109年4月30日(星期四)前備函檢具提報計畫書向國資圖提出申請。
2.    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二)審查:
由國資圖聘請專家學者9至12人成立計畫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採書面審查與複審會議等方式,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提案縣(市)須配合進行實地勘查作業。
1、書面審查:委員針對提案縣(市)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提供審查意見,後續將由國資圖彙整後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提案縣(市),經審後,進入複審階段之縣(市),另召開複審會議審查。
2、複審會議:
(1)進入複審階段之各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並於會上進行簡報及答詢。
(2)複審會議時間預計於109年7月舉辦。
二、決審:必要時得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預計於109年8月底前公告補助名單。
三、有關申請與審查作業,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期程。
壹拾參、    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計畫書請以縣(市)為單位,依照案別分別彙整(興建案與環境案需分開),請依照附件大綱順序撰寫與裝訂。
(二)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例: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資料)。
二、計畫書撰寫格式與份數:
(一)    興建案計畫書每館以不超過30頁為原則;環境案計畫書每館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雙面列印,1式15份。計畫書(包括附件)如有圖表請調整為A    4尺寸大小,如部分需以A3紙張表示者,請折疊為A4尺寸,俾便彙整,計畫書併同電子檔光碟函送國資圖備查。
(二)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請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    計畫經費編列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規定辦理。工程預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編定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等估算。
(四)    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    興建案申請館申請興建面積須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有關圖書館面積計算基準,並鼓勵多功能、彈性使用作整體規劃設計,以符合未來空間調整。
(六)    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壹拾肆、    經費核撥及結報作業
一、    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補助辦理國家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提升閱讀品質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    計畫核定:
(一)本部同意補助縣(市)政府所提計畫,縣(市)政府應於2個月內依據補助經費額度與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與經費表,函送本部與國資圖備查。
(二)縣(市)政府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計畫書並函送本部,或修正計畫函送本部未能審查通過者,本部得取消對其補助。
三、    經費撥付:
(一)    本計畫採一次核定,分年核撥補助經費方式,並得視第一年實施成效在總額不變之前提下重新核定,調整次一年之經費額度。
(二)    本部核定縣(市)政府所提修正計畫與經費表後,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辦理,以縣(市)政府名義函文本部辦理請款,應檢附領據、納入預算證明、預定進度表等文件申請請撥第一期經費,計畫經核定或完成發包後,先行請撥第一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得請撥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得請撥第三期款。請撥款項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各計畫總額或部分金額涉及發包者,應依計畫核定總額級距比率,按發包金額於簽約後辦理撥付。
四、    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將依審議結果調整,重新核定補助額度,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五、    本部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案工程建造經費於基本設計階段,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八、    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九、    本計畫之結報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資圖。正本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含電子檔);副本附件1式2份:除同正本附件外,應另提供改善前、改善後照片電子檔案(請以光碟片壓製)。
十、    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壹拾伍、    行政管考
一、    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二、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與成果進行報告,俾利呈現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三、    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期間,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每月進度,並配合出席管考會議,俾便本部瞭解計畫執行狀況。
四、    執行單位若有執行進度落後、計畫執行困難等情事時,得由國資圖召開輔導會議,要求該執行單位簡報執行情形及改進作為,若執行情形未能改善,得於輔導會議決定撤銷該館補助,並令全數繳回補助款。
五、    「提升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計畫」輔導工作計畫由國資圖另訂。
壹拾陸、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計畫獲核定後,各執行館需自行遴聘圖書資訊、圖書館建築、空間規劃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至少3人擔任輔導委員,並至少含一位「提升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計畫」審查委員,以提供設計規劃相關意見,俾便計畫執行更為周詳,委員名單需函報本部與國資圖備查,委員異動時亦須函報本部同意。
二、    本案設計書圖(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均須經由輔導委員審核並完成簽認始得進行後續作業。縣(市)政府應本於權責協助各獲補助館依適當程序辦理委員簽認事宜。
三、    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其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冗長而無法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四、    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    執行單位於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主辦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六、    各館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縣(市)政府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七、    縣(市)政府應協助並監督所轄獲補助之圖書館,依現行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法規,如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提報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及消防安全等許可,於計畫結束後,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及公共場所男女廁所比例等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性別影響評估」考量公共建設之空間規劃涉及對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使用便利性及合理性、區位安全性與友善性。
八、    本計畫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物品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九、    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命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原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均列為本部於審查相關補助案時之參據。
十、    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基隆市 基隆市文化局圖書館
苗栗縣 苗栗縣竹南鎮立圖書館
彰化縣 彰化縣永靖鄉立圖書館
南投縣 南投縣南投市立圖書館
嘉義縣 嘉義縣大林鎮立圖書館
屏東縣 屏東縣新園鄉立圖書館
澎湖縣 澎湖縣湖西鄉立圖書館
宜蘭縣 宜蘭縣員山鄉立圖書館
花蓮縣 花蓮縣豐濱鄉立圖書館
臺東縣 臺東縣金峰鄉立圖書館
金門縣 金門縣金沙鎮圖書館
暫無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