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縣市圖書館中心實施計畫
壹、依據
教育部「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
貳、說明
行政院於106年12月核定「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期望推動公共圖書館「總館—分館」體系為目標,並以總館為核心中心為理念,建立公共圖書館協調管理之健全組織體系,並整合縣市公共圖書館資源,提供地區民眾更為便捷與豐富的閱讀與學習資源。
本計畫為中長程個案計畫子項目之一,為便於各縣(市)公共圖書館體系之輔導與整合,以及未來縣市圖書館總館功能之發展,本案以建立「縣市圖書館中心」為申請主軸,建構縣市政府圖書館中心基礎建設,強化縣市公共圖書館空間發展與應用,讓圖書館建築不僅是建築,更是匯集知識、分享美育體驗、互動交流、凝聚人潮的場域,期能創造圖書館建築空間與環境律動的協調性,並以連結城市、生活與文化場域的模式,提供豐富且多元的圖書館服務,建立幸福閱讀的氛圍。
為使獲補助之縣市有均等及充分的執行期程,以彰顯本項計畫之實施效益,教育部與國立三館協力修正「建構合作共享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中長程個案計畫」,將執行期程由108年至111年延長2年期,至113年,經行政院110年3月26日院臺教字第1100001487號函核定通過,為全國公共圖書館之未發展打了一劑強心針。
本計畫預定達成下列目的:
一、扶植縣(市)政府重視並持續投注閱讀建設,建立縣市知識中心;
二、建構符合圖書館中心機能的建築形態與空間規劃,因應圖書館未來需求;
三、加強圖書館與在地文化設施建立合作關係,成為當地文化熱點;
四、打造美感創意閱讀空間,型塑城市地標並帶動周邊發展;
五、成為民眾在家與工作場所之外最樂於前往的第三空間,營造城市幸福閱讀氛圍。
肆、補助對象
依據「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本次補助範圍為公立公共圖書館,涵蓋範圍如下:
一、縣(市)立圖書館。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
伍、補助項目
以縣(市)立圖書館申請(不含直轄市)之縣市圖書館中心計畫為主要補助對象,鄉(鎮、市)立圖書館之圖書館興建計畫次之。建造類別依據建築法第九條規定,規範如下: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如申請計畫書內容僅為閱讀環境空間改善,且不需取得建造執照者,非屬本計畫補助範疇。
陸、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三、執行單位:
(一)縣市政府及縣(市)立圖書館。
(二)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區圖書館。
柒、權責區分
一、主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行政指導、決審作業等相關行政事宜。
二、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說明會、複審、訪視、輔導、管考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等相關事宜。
三、執行單位:辦理設計規劃、工程招標與監造管理等有關本案工作事項及結案事宜。
捌、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
(一)本計畫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縣市財力分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不超過90%。提案縣(市)須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
(二)本計畫經費項目包含資本門及經常門,資本門費用以設計監造、工程、家具與特殊化資訊設備為主,不含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等相關費用,本案用地須由興建機關自行取得;經常門預算係指辦理計畫規劃、審查、考核、召開工作會議、辦理教育訓練等有關本案執行之相關行政統籌經費,不含後續營運與維修(維護)費用。
(三)經費申請表內應詳列經費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
二、補助原則:
(一)採競爭型補助,各縣(市)須依據終身教育學習理念及圖書館法等相關法規擬訂計畫書,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作業,評估計畫提案館計畫可行性、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據以排定補助順序,並計算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二)本計畫以尚未有獨立建築,或館舍規模不足之縣市圖書館中心興建計畫為主要補助對象,鼓勵與相關設施整體規劃或共構,俾提升圖書館使用率與多元性,有效吸引人潮並帶動周邊環境發展。
(三)本部將整體考量各縣(市)公共圖書館館舍現況(如館舍面積)、民眾使用圖書資源情形(如借閱冊數、擁書量等)、圖書借閱需求及歷年執行補助計畫情形等項目核予補助。
(四)提案館應先確認計畫土地已取得,並完成計畫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充分掌握土地使用、開發計畫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等。
(五)計畫應以公有土地、建築為原則,涉及私有土地及地上物修繕,應審慎評估其公益性、必要性、合理性及社會觀感;建築物整修應以合法建築物為前提,並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對於建築物整修後之經營使用管理,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提案館數及補助額度
(一)提案館數:由縣(市)政府提案,各縣(市)以提報1館為原則。
(二)各縣(市)提案時,應說明最近三年圖書館營運狀況、辦理此計畫之財務計畫、工作投入人力分配及後續營運計畫,其財務計畫、營運計畫內容之完整性以納入審查補助依據。
(三)補助額度:得依當年預算分配調整補助額度,縣(市)立圖書館:每館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4億元為原則。鄉(鎮、市)立圖書館:每館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為原則。
(四)經費撥付原則:本計畫採一次核定,分年核撥補助經費方式,並得視第一年實施成效在總額不變之前提下重新核定,調整次一年之經費額度。計畫經核定後,縣(市)政府應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並檢附收據、預定進度表等文件申請請撥第一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次一期所需經費。請撥次一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
四、其他
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玖、實施期程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111年(4年1期),獲補助館需進行圖書館興建工程規劃設計,依規劃設計結果進行空間設計,再進行工程施作及核結。
壹拾、申請及審查
縣(市)政府以所轄整體圖書館發展願景、都市更新計畫等既有目標與資源為基礎,以及結合年度施政重點、公部門或民間單位於當地推動中或規劃中之相關計畫,並審酌現有及周邊區域資源,規劃公共圖書館特色項目,以通盤規劃之模式及概念提出縣市圖書館中心計畫,發揮圖書館多元使用功能。同時應研議透過學習性活動辦理、展覽、委外經營、募款等經營型態方案,創造實質收益,達永續經營目標。
縣(市)政府提送「建立縣市圖書館中心申請計畫書」,經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核定獲補助館。審查項目包括:圖書館現況分析、計畫經營主軸與特色、可行性評估、具體執行內容、預期效益、後續經營規劃等項目,經委員評選擇優予以補助。
一、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
第一階段徵件,以縣(市)政府圖書館提案申請為優先,請於107年9月30日前備函檢具提報計畫書(一式15份,格式如附件1)向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提出申請。第二階段縣(市)政府提案館為鄉(鎮、市)立圖書館,則需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後方可提出申請,申請時間由本部另函通知。
(二)審查:
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聘請專家學者11至15人成立「建立縣市圖書館中心計畫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採書面審查與複審會議等方式,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提案縣(市)須配合進行實地勘查作業。
1、書面審查:委員針對提案縣(市)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提供審查意見,後續將由國資圖彙整後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提案縣(市),經審後,進入複審階段之縣(市),另召開複審會議審查。
2、複審會議:
(1)進入複審階段之各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並於會上進行簡報及答詢。
(2)複審會議時間預計於107年11月舉辦。
二、決審:必要時得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預計於108年2月前核定補助名單。
三、有關申請與審查作業,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期程。
四、為發揮經費補助效益,地方配合款、地方資源投入情形及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均列為審查評選重點。
五、計畫核定:
(一)本部核定補助縣(市)政府所提計畫,縣(市)政府應於2個月內依據核定經費與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與經費表,函送本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備查。
(二)縣(市)政府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計畫書並函送本部,或修正計畫函送本部未能審查通過者,本部得取消對其補助。
壹拾壹、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
(二)如為鄉(鎮、市)圖書館提案,須檢附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初審紀錄。
二、計畫書撰寫格式與份數:
(一)以5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1式15份,計畫書格式與項目詳如附件1。計畫書(包括附件)如有圖表請調整為A 4尺寸大小,如部分需以A3紙張表示者,請折疊為A4尺寸,俾便彙整。
(二)「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經費來源與編列表」請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經費編列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規定辦理。工程預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編定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等估算。
(四)本案須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有關圖書館面積計算基準,並鼓勵多功能使用空間及結合區域發展之方式作整體規劃設計。
(五)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壹拾貳、經費編列、核撥及結報作業
一、各項申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限制,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本部對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三、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且依各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四、本計畫之結報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正本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含電子檔);副本附件1式2份:除同正本附件外,應另提供改善前、改善後照片電子檔案(請以光碟片壓製)。
五、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壹拾參、行政管考
一、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二、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與成果進行報告,俾利呈現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三、本案工程建造經費於基本設計階段,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專業審議,中央政府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送工程會審議;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由本部建置審議機制負責審議。
四、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查核,並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及審計機關查核工程執行與經費支用情形。
五、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執行期間,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每月報表並配合出席管考會議,俾便本部瞭解計畫執行進度。
六、執行單位若有執行進度落後、計畫執行困難等情事時,得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召開輔導會議,要求該執行單位簡報執行情形及改進作為,若執行情形未能改善,得於輔導會議決定撤銷該館補助,並令全數繳回補助款。
七、「縣市圖書館中心輔導工作計畫」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另訂。
壹拾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獲核定後,執行縣(市)需自行遴聘圖書資訊、建築工程(土木、營建)、景觀(公共藝術、景觀規劃、自然景觀)、都市計畫、經營管理(行政管理、行銷規劃)等與本計畫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至少3人擔任輔導委員,並至少含一位「建立縣市圖書館中心審查小組」委員,以提供設計規劃相關意見,俾便計畫執行更為周詳,委員名單需函報本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備查,委員異動時亦須函報本部同意。
二、本案設計書圖(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後續營運計畫均須經由輔導委員審核並完成簽認始得進行後續作業。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本於權責協助各獲補助館依適當程序辦理委員簽認事宜。
三、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四、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執行單位於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主辦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六、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其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冗長而無法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七、各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
八、各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各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十、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協助並監督所轄獲補助之圖書館,依現行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法規,如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取得「綠建築標章」相關認證、「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提報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及消防安全等許可(前述審查作業應與工程發包作業同步進行,以有效掌握施工期程),於計畫結束(完工)後,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及公共場所男女廁所比例等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性別影響評估」考量公共建設之空間規劃與工程涉及對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使用便利性及合理性、區位安全性與友善性。
十一、本計畫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物品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十二、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命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原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均列為本部於審查相關補助案時之參據。
十三、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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