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7年度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作為社區公共資訊站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行政院106年7月6日院臺科會字第1060179826D號函核定「前瞻基礎建設-數位建設-普及國民寬頻上網環境計畫」,其中規劃「公共圖書館作為社區公共資訊站計畫」,以全國公共圖書館為據點,完善民眾使用之資訊設備環境,並提供平板電腦借用服務,落實「數位平權」,以達保障弱勢族群擁有基本數位人權目標。
貳、目標
一、全面提升公共圖書館上網速度及電腦設備,並提供平板電腦借用予電子書下載服務等,以推動數位學習,打造公共圖書館做為民眾上網學習之場域,以及地方社區的公共資訊站。
二、擴大服務偏鄉民眾寬頻上網、資訊近用與培養資訊應用能力,加速普及數位生活應用和結合數位發展當地文化及經濟等特色。
參、補助對象
一、國立圖書館。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
三、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下簡稱「國資圖」)。
三、執行單位:國立、縣市及鄉鎮圖書館。
伍、計畫期程
自核定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第1期)。
陸、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由各縣市文化(教育)局(處)統籌申請全縣(市)計畫,經費申請表應詳列經費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如附件4)
二、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級次、所轄公共圖書館總數,核定各直轄市、縣(市)之補助經費額度。
柒、補助項目
一、提升公共圖書館寬頻上網速度:
(一)全面提升國立、縣市公共圖書館總館寬頻上網至300M、鄉鎮市區公共圖書館及分館寬頻上網至100M以上速度,補助各館提升上網頻寬速度經費。
(二)增設無線網路節點相關設備,全面介接iTaiwan,使公共圖書館成為重要的上網熱點。
二、加強公共圖書館上網電腦等設備:
補助電腦、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等上網設備,使公共圖書館成為提升民眾資訊素養及數位資源推廣訓練中心,補助項目如下:
(一)電腦:供館內使用。各國立圖書館30臺、各縣市總館15臺、地方圖書館每館平均設置4臺,鄉(鎮市區)圖書館及分館之電腦數量配置,由縣市總館統籌規劃分配。
(二)平板電腦:供民眾借用。各國立圖書館20臺、各縣市總館10臺、地方圖書館每館平均設置4臺,鄉(鎮市區)圖書館及分館之電腦數量配置,由縣市總館統籌規劃分配。(平板電腦借還規則由各縣市訂定)
(三)筆記型電腦:供各館推廣服務用。各國立圖書館1臺、地方圖書館預估共提供200組(每館限1臺),供有需求的公共圖書館申請,採競爭型補助,以偏鄉地區及未具筆記型電腦的公共圖書館優先提供。
三、便利民眾電腦使用之文書軟體:
供民眾至圖書館學習及使用之文書軟體,每館2套(1年1套)。
四、擴充公共圖書館共用之電子書資源:
由國資圖統一採購、管理,並置於電子書服務平臺分享至全國公共圖書館供讀者使用,計2,400種電子書。
捌、申請與審查
一、申請:請於106年9月8日前,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單位彙送國資圖,以利審查。
二、審查:由本部邀集國資圖、相關單位代表進行審查,預計106年10月上旬公告補助名單。
三、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
四、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將依審議結果調整,重新核定補助額度,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五、本計畫將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及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之標準進行審查。
玖、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計畫書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左側裝訂,1式3份,由各國立圖書館、縣市政府統籌彙整後,併同電子檔光碟送交國資圖。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封面(詳附件1)、申請表(詳附件2)。
(二)計畫緣起。
(三)申請設備項目、規格數量及預期效益評估等(詳附件3)。
(四)服務方式與管理。
(五)推廣計畫。
(六)經費申請表及經費來源與編列表(詳附件4),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七)預定執行進度(參附件5)。
(八)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壹拾、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核結作業。
二、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以辦理配合資訊活動及相關培訓為主,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三、本計畫之執行成果至遲應於隔年度2月底前完成結案,結報時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資圖。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6)。
四、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挪用於其他用途、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如經廢止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五、本計畫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餘依相關會計法規之規定辦理。
壹拾壹、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之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並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計畫規定執行,未依規定執行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助款項外,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亦得列為本部相關督導訪視之考核項目。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回報執行進度,並應積極督導所轄圖書館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壹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106-107年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部得進行工作事項之調整,以維持整體計畫品質。
三、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或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七、本計畫設備增購皆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八、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已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之參據。
九、受補助購置之平板電腦,請併同採購皮套,並粘貼計畫專用貼紙(logo電子檔將由本部提供,請各地方政府自行下載製作);另平板電腦應安裝本部提供之行動學習應用程式(國資圖電子書服務平臺app),至少1臺電腦提供新住民語言切換服務。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基隆市 | 基隆市文化局圖書館 |
臺北市 | 臺北市立圖書館 |
新北市 | 新北市立圖書館 |
桃園市 | 桃園市立圖書館總館 |
新竹市 | 新竹市文化局圖書館 |
新竹縣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 |
苗栗縣 | 苗栗縣立圖書館 |
臺中市 | 臺中市立圖書館總館 |
彰化縣 | 彰化縣立圖書館 |
南投縣 |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 |
雲林縣 | 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圖書館 |
嘉義市 |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圖書館 |
嘉義縣 | 嘉義縣圖書館 |
臺南市 | 臺南市立圖書館(公園總館) |
高雄市 | 高雄市立圖書館 |
屏東縣 | 屏東縣政府文化處圖書館 |
澎湖縣 | 澎湖縣圖書館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 |
花蓮縣 | 花蓮縣文化局圖書館 |
臺東縣 |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圖書館 |
金門縣 | 金門縣文化局圖書館 |
連江縣 | 連江縣政府文化處馬祖圖書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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