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4-105年推動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補助專案計畫 104.02.10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102-105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
二、本部「教育部補助推動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計畫作業原則」。
貳、目的
本計畫預定達成下列目的:
一、發揮公共圖書館多目標功能
協助公共圖書館規劃發展服務亮點,研訂特色項目,並以通盤規劃之模式及概念發展成為特色典範圖書館,發揮圖書館多目標使用功能。
二、打造美感創意閱讀空間
透過完善的空間規劃與設計,結合文化意象,打造美感創意閱讀空間,營造溫馨有趣的閱讀氛圍。
三、結合及活化社區在地資源
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由地方以既有之資源為發展基礎,進而結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各項資源,傳承地方文史,以服務的獨特性,創造公共圖書館的附加價值,並達活化地方發展之效。
四、引導並鼓勵地方政府重視並持續投注閱讀建設
中央與地方攜手打造公共圖書館優質典範,進而引發地方政府對於在地閱讀建設的重視,提供民眾不斷進步的閱讀空間、資源與服務,達永續經營之目標。
五、引發地方政府創造後續經濟收益
藉由多目標空間設置、學習性活動辦理、展覽、委外經營、募款等經營型態,促使公共圖書館實現創造後續實質收益並實施作業基金之可能。
參、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立圖書館。
二、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三、鄉(鎮、市、區)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三、執行單位:
(一)直轄市立圖書館。
(二)縣市圖書館。
(三)鄉鎮圖書館。
伍、權責區分
一、主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行政指導、決審作業等相關行政事宜。
二、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說明會、複審、訪視、輔導、管考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等相關事宜。
三、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執行初審及相關事宜。
陸、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
(一)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等級及公共圖書館數,設算各直轄市、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排定各館之補助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
(二)本計畫經費項目包含資本門及經常門,經常門預算除與典範內涵有關項目之編列外,尚需包含辦理2場次以上成果發表或巡迴展相關費用。
二、補助原則:
(一)獲補助館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計畫之行政規劃、審查、考核、滿意度調查等行政統籌費用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為限,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行政統籌費用不得與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案重複申請,經費申請表內應詳列經費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
(二)提案館數及補助額度
1.提案原則及館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下列參考條件,評估轄內具發展為典範館之潛力館,以提報1館為原則(必要時可酌予增加),但達40館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不在此限。
(1) 本計畫實施前一年度(103年度)讀者服務績效為該直轄市、縣(市)公共圖書館服務績效平均數以上之圖書館。公共圖書館服務績效係指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統計分析數據,包含總辦證率、每人購書費、每人擁書量、每人借閱量等。
(2)「102年全國公共圖書館評鑑」獲選為年度圖書館、特色圖書館、績優圖書館者。
(3)「98-101年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評核計畫」獲獎圖書館。
(4) 其他如館舍空間、館舍位址、館藏、服務等有發展為典範館之潛力館。
2.補助額度:得依當年預算分配調整補助額度,惟每館補助額度(含經常門、資本門預算)以1,500萬元為上限。
(三)競爭型補助
採競爭型補助,由複審委員依據補助專案計畫所訂各項審核指標,評估計畫提案館計畫可行性、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據以排定補助順序,並計算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四)其他
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有困難者、屬新建者,以及曾獲本部推動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專案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
柒、實施期程
依核定計畫期程實施。
捌、申請及審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內營運績效優良、或具有發展為典範館潛力之公共圖書館,以整體發展願景、都市更新計畫等既有目標與資源為基礎,以及結合年度施政重點、公部門或民間單位於當地推動中或規劃中之相關計畫,並審酌現有及周邊區域資源,規劃公共圖書館特色項目,以通盤規劃之模式及概念提出所轄範圍內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計畫,發揮圖書館多目標使用功能。同時應研議透過學習性活動辦理、展覽、委外經營、募款等經營型態方案,創造實質收益,達永續經營目標。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研究分析後,提送「書香卓越典範計畫初步構想書」,並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於複審會議決定入選館。審查項目包括:計畫經營主軸、特色、執行可行性、後續經營規劃、過去執行力、地方政府支持程度、其他公部門或民間資源引進、與地方文化、建設之連結關係、帶動後續經營效益,以及計畫補助後,該地方政府自籌及維運的能力等因素,經評選擇優予以補助。
一、申請及初審:
(一)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合於申請條件或具發展潛力之各層級公共圖書館,於104年3月10日前提報計畫書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詳見附件1)後,並於104年3月25日前,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單位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利複審。前述各項作業時間,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
(二)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或其他單位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二、複審:
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聘請圖書資訊學、建築設計及閱讀推廣專家11至15人成立「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計畫審查訪視輔導小組」辦理複審作業。審查方式採二階段進行。
(一)進行書面審查:由委員進行提案館計畫書之書面審查,並提供書審成績及審查意見。
(二)召開複審會議:
1.各直轄市、縣(市)參考委員提供之書審意見提送「詳細計畫暨後續規劃」,並於複審會議進行簡報(簡報相關事項詳見附件2)。
2.預計於104年5月底前完成複審作業。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三、決審:必要時得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預計於104年6月底前核定補助名單。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四、為維護審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直轄市、縣(市)所聘初審委員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聘請之複審委員不得重複。
五、為發揮經費補助效益,地方配合款、地方資源投入情形及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均列為審查評選重點。
玖、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包含初步構想書及詳細計畫書暨後續維運規劃。
(二)初審紀錄: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初審紀錄。
(三)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補助專案計畫經費申請案件彙整表(詳附件1)。
二、計畫書撰寫格式與份數:
(一)初步構想書:以2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1式15份,應包含項目如下:
1.計畫申請表(詳見附件3-2)
2.現況分析:包括「館舍建築(或設備)整體說明」、「建物各樓地板及區域面積」、「使用年限」、「曾經接受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補助情形及改善內容」等背景資料(附照片)。
3.館舍環境分析:圖書館周邊環境、人口、使用族群分析等,需包含與周邊既有建物、設施之連結關係。
4.整體典範目標、特色。
5.空間規劃與設計願景:展現典範館未來將呈現的樣貌及定性、定量相關資訊,需包含圖書館及跨域整合的空間規劃及其與周邊環境設施之動線關係等。
6.圖書館經營策略、創意思維,需包含未來人力的投入與運用情形。
7.具體執行內容。
8.現有資源、周邊區域資源整合、跨域加值、多目標使用可行性探討,並包含相關法令依據、跨域加值貢獻度、營運財務計畫等。
9.地方政府投入程度(含地方配合款額度)、其他公部門、民間資源引進程度,以及民間營運的可行性探討。
10.預定執行進度。
11.預期效益(含質化、量化效益及後續創造之經濟收益,並且進行實施作業基金之可行性評估)。
12.經費申請表及經費來源與編列表(含計算方式,詳見附件3-3、3-4),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1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二)詳細計畫書暨後續維運規劃:初步構想書經委員書面審查後,提案館應於複審會議前提送「詳細計畫暨後續維運規劃」,除修正、補充初步構想書內容之外,需另含地方政府後續維運規劃、2場成果發表會或巡迴展辦理規劃等,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1式15份。
拾、經費編列、核撥及結報作業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且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三、本計畫之結報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正本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細部設計書圖委員簽名確認文件及書圖/書香卓越典範計畫後續維運細部計畫委員審核認可文件(須獲「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計畫審查訪視輔導小組」3名委員簽名確認或審核認可,且細部設計書圖之簽認委員其中至少須有1位為建築設計專家學者)、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3-5,含電子檔);副本附件1式2份:除同正本附件外,應另提供改善前、改善後照片電子檔案(請以光碟片壓製)。
四、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拾壹、行政管考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二、為利本計畫及預算之執行,將邀請「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計畫審查訪視輔導小組」委員進行實地訪視及座談,並將執行績效列為後續補助款核撥之依據。
三、執行單位有義務接受「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計畫審查訪視輔導小組」委員輔導至計畫執行完畢。
四、執行單位若有未能符合前項接受輔導小組委員輔導建議,或其他執行進度落後、計畫執行困難等情事時,得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召開輔導會議,要求該執行單位簡報執行情形及改進作為,若執行情形未能改善,得於輔導會議決定撤銷該館補助,並令全數繳回補助款。
五、「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計畫輔導工作計畫」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另訂。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獲核定補助之圖書館,須依據「公共圖書館書香卓越典範計畫審查訪視輔導小組」輔導、訪視意見修正詳細計畫書,經該輔導小組3名委員(須包含1位建築設計委員)審核、認可後,始可辦理後續建築師徵選、設備及館藏採購及推廣活動辦理等事宜,完成簽認後須立即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備查。直轄市、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本於權責協助各獲補助館依適當程序辦理委員簽認事宜。
二、本計畫相關之細部設計書圖,應依前項相同規定完成簽認後1個月內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備查。
三、細部設計書圖如有任何涉及變更設計相關事宜,變更設計後書圖仍需經前簽認書圖所有委員再次簽名確認,並於再次簽認後1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將相關書圖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備查。
四、後續維運細部計畫亦需經前開3位委員審核、認可,於本案計畫執行完成後2個月內,辦理核結時一併報部,並依維運計畫內容確實實施。
五、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執行單位於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主辦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七、本計畫應著重於經營、管理層面之精進及改善,經費分配於硬體改善及軟體經營之比例,應重視平衡性,各執行單位編列於硬體改善之經費建議以不超過整體補助額度50%為原則。
八、本計畫之補助款與環境案補助款、地方自籌款(如新館建設經費)或其他單位補助款(如國家圖書館區域資源中心計畫)等不得重複支用。
九、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詳細計畫書未經輔導小組3名委員(須包含1位建築委員)審核、認可前,不得私自運用及執行,亦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挪用於其他用途、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如有上述情事,除撤銷其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並作為本部未來補助之依據;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十、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其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冗長而無法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
十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十四、直轄市、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協助並監督所轄獲補助之圖書館,依現行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法規,如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提報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及消防安全等許可(前述審查作業應與工程發包作業同步進行,以有效掌握施工期程),於計畫結束(完工)後,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及公共場所男女廁所比例等相關規定。另為活化各樓層閱讀空間,得運用地方配合款增設3人座「無機房電梯」,機廂出入口至少80公分。
十五、本計畫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物品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十六、執行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閉館或施工)前及計畫結束(完工)後分別進行「績效指標調查自評」及「讀者滿意度調查」,並於完成調查後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含紙本、完成之問卷及相關電子檔)由直轄市、縣(市)以公文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計畫項目與績效指標簡明表詳附件4、績效指標調查自評表詳附件5-1、讀者滿意度調查表詳附件5-2。
十七、有效問卷原則:各執行單位應依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最新年度資料)所填報之累計總辦證人數之百分之一(1/100)為計算原則,並依有效問卷公式,提供有效問卷數。
【有效問卷公式:累計總辦證人數*1/100=有效問卷數】
(一)有效問卷數小於100時,仍應至少填寫100份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7,991人,依公式計算得77,991*1/100=79.97,仍至少須填寫100份有效問卷。
(二)有效問卷數大於200時,仍應至多填寫200份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30,378,依公式計算得30,378*1/100=303,則應至多填寫200份有效問卷。
(三)有效問卷數落於100~200區間時,則應填寫該份數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18,868,依公式計算得18,868*1/100=188,則應填寫188份有效問卷。
十八、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命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原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均列為本部於審查相關補助案時之參據。
十九、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