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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 - 103年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環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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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102-105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子計畫「扶植公共圖書館發展計畫」辦理。
二、本部補助推動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計劃作業原則。

貳、目的:依計畫項目使公共圖書館能達到下列目的:
一、閱讀環境案:持續改善公共圖書館服務空間,營造溫馨有趣的閱讀氛圍。
二、設備升級案:更新圖書館老舊服務設施,建構以讀者為本的閱讀環境。

參、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立圖書館。
二、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三、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三、執行單位:
(一)直轄市立圖書館。
(二)縣市圖書館。
(三)鄉鎮圖書館。

伍、權責區分
一、主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行政指導等相關事宜。
二、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審查、訪視、輔導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宜。
三、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執行相關事宜。

陸、實施期程: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柒、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等級及公共圖書館數,設算各直轄市、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排定各館之補助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
二、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計畫之行政規劃、審查、考核等統籌費用以補助10萬元為限(應於經費申請表詳列經費項目、數項、單價及總價),不足部分地方政府自籌。
(二)提案館數及補助額度
1.閱讀環境改善案
(1)提案館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數,以轄內公共圖書館總館數(含分館)之5%為限,不足1館以1館計】。
(2)補助額度:每館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500萬元(包含空間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設備費)。
(3)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4)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2.閱讀設備升級案
(1)提案館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數,以轄內公共圖書館總館數(含分館)之7%為限,不足1館以1館計】。
(2)補助額度:每館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如遇有特殊情形則另案再議。
(3)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4)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5)閱讀設備未達使用年限者,不得汰換。
(6)提出申請之設備內容,需與營造優質閱讀氛圍有關或為空間改善所必需。
(三)競爭型補助
採競爭型補助,由審查委員依據計畫所訂各項審核指標,評估計畫提案館計畫可行性、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據以排定補助順序,並計算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捌、補助項目
一、圖書館修繕、空間設計(不含新建、改建、重建)、設備充實與升級(不含電梯),並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及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
二、以營造室內良善的閱讀氛圍環境為主,未包含建築物外觀整修及戶外景觀美化等事項。

玖、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及初審:
(一)合於申請條件之各層級公共圖書館,請於102年11上旬前提報計畫書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由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初審並排定優先順序(詳見附件1),並於102年11月25日前,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單位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利複審。(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
(二)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二、複審:
(一)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聘請圖書資訊學、建築及閱讀專家9至13人(含館長、副館長分別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成立「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二)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現場簡報(簡報相關事項詳見附件2),預計於103年1月底前完成複審。(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預計於計畫執行當年度3月底前核定補助名單。(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四、為發揮經費補助效益,地方配合款、地方資源投入情形,以及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均列為審查評選重點。

壹拾、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依申請計畫類別規定提送計畫書。
(二)初審紀錄: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初審紀錄。
(三)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經費申請案件彙整表,詳附件1。
二、計畫撰寫格式與份數: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1式15份。
三、計畫書應包含項目:
(一)申請表(詳見附件3-2)
(二)現況分析:包括「既有館舍建築(或設備)整體說明」、「建物各樓地板及區域面積」、「使用年限」等背景資料(請附照片)。
(三)具體改善內容。
(四)預定執行進度。
(五)預期效益(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六)經費申請表及經費來源與編列表(含計算方式,詳見附件4、5),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壹拾壹、經費編列、核撥及結報作業
一、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三、本計畫之結報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正本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細部設計書圖委員簽名確認文件及書圖(須獲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2~3位委員簽名確認,且細部設計書圖之簽認委員其中至少須有1位為圖書館建築專家學者)、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6,含電子檔);副本附件1式2份:除同正本附件外,應另提供改善前、改善後照片電子檔案(請以光碟片壓製)。
四、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壹拾貳、行政管考
一、本部將於計畫結束後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前3名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核予相關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三、為利本計畫及預算之執行,將邀請「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委員進行定期實地訪視及座談,並將執行績效列為未來補助款核撥之依據。
四、執行單位有義務接受「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委員輔導至計畫執行完畢。
五、「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工作計畫」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另訂。

壹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執行單位於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主辦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三、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挪用於其他用途、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如有上述情事,除撤銷其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並作為本部未來補助之依據;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四、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或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其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冗長而無法於該年度(或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
六、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八、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協助並監督所轄獲環境改善相關補助之圖書館,依現行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法規,如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提報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及消防安全等許可(前述審查作業應與工程發包作業同步進行,以有效掌握施工期程),於計畫結束(完工)後,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及公共場所男女廁所比例等相關規定。另為活化各樓層閱讀空間,得運用地方配合款增設3人座「無機房電梯」,機廂出入口至少80公分。
九、本計畫環境改善及設備增購皆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物品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十、經獲委員簽認之細部設計書圖,應於完成簽認後1個月內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存查。(細部設計書圖需獲2~3位委員簽認,且其中至少須有1位為圖書館建築專家學者;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本於權責協助各獲補助館依適當程序辦理委員簽認事宜。)
十一、細部設計書圖如有任何涉及變更設計相關事宜,變更設計後書圖仍需經前簽認書圖所有委員再次簽名確認,並於再次簽認後1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將相關書圖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備查。
十二、執行單位應於計畫執行 (閉館或施工)前及計畫結束(完工)後分別進行「績效指標調查自評」及「讀者滿意度調查」,並於調查後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含紙本、完成之問卷及相關電子檔)由縣市以公文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計畫項目與績效指標簡明表詳附件7、績效指標調查自評表詳附件8、讀者滿意度調查表詳附件9。
十三、有效問卷原則:各執行單位應依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最新年度資料)所填報之累計總辦證人數之百分之一(1/100)為有效問卷原則,並依下列說明,提供有效問卷數。(有效問卷公式:累計總辦證人數*1/100=有效問卷數)
(一)有效問卷數小於100時,仍應至少填寫100份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7,991人,依公式計算得77,991*1/100=79.97,仍至少須填寫100份有效問卷。
(二)有效問卷數大於200時,仍應至多填寫200份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30,378,依公式計算得30,378*1/100=303,則應至多填寫200份有效問卷。
(三)有效問卷數落於100~200區間時,則應填寫該份數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18,868,依公式計算得18,868*1/100=188,則應填寫188份有效問卷。
十四、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命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原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均列為本部於審查相關補助案時之參據。
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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