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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計畫 - 106年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設備升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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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06年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設備升級實施計畫

壹、依據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辦理國家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提升閱讀品質實施要點」辦理。
貳、目的更新公共圖書館老舊服務設施,改善公共圖書館服務品質,增進公共圖書館閱讀氛圍。
參、補助對象一、直轄市立圖書館。二、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圖書館(以下簡稱縣
市圖書館)、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肆、辦理單位一、主辦單位:本部。二、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三、執行單位:(一)直轄市立圖書館。(二)縣市圖書館。(三)鄉鎮圖書館。伍、權責區分一、主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行政指導等相關事宜。二、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複審、輔導協助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宜。
三、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執行相關事宜。陸、實施期程:自核定日至 106年 12月 31日止。柒、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等級,設算各直轄市、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二、補助原則:
(一)由各縣市文化(教育)局(處)統籌申請全縣(市)設備升級計畫,獲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編列年度計畫之行政規劃、輔導等相關統籌行政費用以補助 5萬元為上限,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申請表應詳列經費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
(二)提案館數及補助額度 
1.    
提案館數:直轄市、縣(市)提報數每縣市以 4館為上限。 

2.    
補助優先原則:依急迫程度、讀者使用情形、實際需求等因素考量。 

3.    
補助額度:得依當年預算分配調整補助額度,惟每縣市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 100萬元,依審查結果而定(縣市層級圖書館申請補助經費額度以不超過每縣市補助額度上限 50%為原則)。 

4.    
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5.    
閱讀設備未達使用年限者,不得汰換。 


6.    提出申請之設備內容,須與營造優質服務、閱讀氛圍有關,並應於年度內執行完成。(三)競爭型補助
採競爭型補助,由審查委員依據提案計畫之必要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圖書館服務情形、執行能力(以往年度執行成效)、預期效益等評分,並據以排定建議補助順序及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捌、補助項目一、圖書館設備充實與升級,項目範圍如下: 
1.
報紙期刊架、書架(櫃)、展示架等設備。 

2.
流通櫃檯及週邊設備。 

3.
閱覽桌椅,包含沙發、造型桌椅等。 

4.
電腦及網路相關設備(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經費之 25%為原則)。 

5.
影音相關設備。 

6.
空調設備。 

7.
其他為提供讀者服務所需設備。


二、本計畫補助設備須以提供讀者使用為原則,不包含圖書資訊等館藏資料,
行政、辦公室相關設備及電梯之新設、維修、保養或汰換等事項。玖、申請及審查一、申請:(一)請於 106年 2月 8日前,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單位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利審查。(二)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二、審查:(一)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成立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作業。(二)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預計 106年 3月 10日前完成審查。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預計 106年 
3月 31日前核定補助名單。四、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五、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將依審議結果調整,
重新核定補助額度,並依預算法第 54條規定辦理。壹拾、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一、計畫書以不超過 1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 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左側裝訂, 1式 8份,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彙整後,併同電子檔光碟送交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進行審查。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封面(詳見附件 1)、申請表(詳見附件 2)。(二)計畫緣起。(三)申請設備項目、規格數量及預期效益評估等(詳見附表 3)。(四)經費申請表及經費來源與編列表(詳見附件 4),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 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
(五)預定執行進度(參見附表 5)。
(六)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壹拾壹、經費編列、核撥及結報作業一、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補助辦理國家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提升閱讀品質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三、本計畫之執行成果至遲應於隔年度 2月底前完成結案,結報時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 6)。
四、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壹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挪用於其他用途、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如經廢止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三、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或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
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六、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七、本計畫設備增購皆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八、受補助單位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績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已核定之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之參據。
九、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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