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補助計畫 - 105年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設備案)

回上一頁

105年度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102-105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子計畫「扶植公共圖書館發展計畫」辦理。
二、本部補助推動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計畫作業原則。

貳、類別及目的
依計畫類別使公共圖書館能達到下列目的:
一、閱讀環境改善案:持續改善公共圖書館服務空間,營造溫馨有趣的閱讀氛圍。
二、閱讀設備升級案:更新圖書館老舊服務設施,建構以讀者為本的閱讀環境。

參、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立圖書館。
二、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三、鄉(鎮、市、區)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肆、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三、執行單位:
(一)直轄市立圖書館。
(二)縣市圖書館。
(三)鄉鎮圖書館。

伍、權責區分
一、主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行政指導等相關事宜。
二、承辦單位:辦理本計畫複審、訪視、輔導及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宜。
三、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執行及初審等相關事宜。

陸、實施期程:104年9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

柒、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等級及公共圖書館數,設算各直轄市、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排定各館之補助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將依審議結果調整,重新核定補助額度,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二、補助原則:
(一)獲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計畫之行政規劃、審查、考核等統籌費用以補助10萬元為限,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申請表應詳列經費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
(二)提案館數及補助額度
1.閱讀環境改善案
(1)提案館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數,以轄內公共圖書館總館數(含分館)之9%為限,不足1館以1館計。
(2)補助優先原則:以合於下列條件者優先補助。
I.98-104年未曾獲閱讀環境改善案及閱讀設備升級案補助者;
II.98-104年未曾獲閱讀環境改善案補助者;
III.本計畫實施前,建物原未具使用執照,但經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籌辦理取得合法使用權者。
(3)補助額度:得依當年預算分配調整補助額度,惟每館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500萬元,包含空間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設備費。
(4)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5)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使用執照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2.閱讀設備升級案
(1)提案館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數,以轄內公共圖書館總館數(含分館)之9%為限,不足1館以1館計。
(2)補助優先原則:以合於下列條件者優先補助。
I.98-104年未曾獲閱讀環境改善案及閱讀設備升級案補助者;
II.98-104年未曾獲閱讀設備升級案補助者。
(3)補助額度:得依當年預算分配調整補助額度,惟每館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4)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5)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6)閱讀設備未達使用年限者,不得汰換。
(7)提出申請之設備內容,須與營造優質閱讀氛圍有關或為空間改善所必須。
(三)競爭型補助
採競爭型補助,由審查委員依據計畫所訂各項審核指標,評估計畫提案館計畫可行性、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據以排定補助順序,並計算計畫執行之合理需求經費,核定補助額度。

捌、補助項目
一、圖書館修繕(不含新建、改建、重建館舍)、空間設計、設備充實與升級(不含電梯),並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及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
二、以營造室內良善的閱讀氛圍環境為主,未包含建築物外觀整修及戶外景觀美化等事項。

玖、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及初審:
(一)合於申請條件之各層級公共圖書館,請於104年9月30日前提報計畫書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由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初審並排定優先順序(詳見附件1),並於104年10月20日前,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單位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利複審。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
(二)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二、複審:
(一)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聘請圖書資訊學、建築設計及閱讀推廣專家9至13人(含館長、副館長分別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成立「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二)審查方式:
1.進行書面審查:由委員進行提案館計畫書之書面審查,並提供書面審查成績及審查意見。
2.召開複審會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複審會議進行現場簡報(簡報相關事項詳見附件2),預計於104年12月底前完成複審。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上述各項作業時間。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預計105年2月底前核定補助名單。本部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四、為維護審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縣市所聘初審委員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聘請之複審委員不得重複。
五、為發揮經費補助效益,地方配合款、地方資源投入情形,以及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均列為審查評選重點。

壹拾、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申請計畫書:依申請計畫類別規定提送計畫書。
(二)初審紀錄: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初審紀錄。
(三)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經費申請案件彙整表(詳附件1)。
二、計畫撰寫格式與份數: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1式15份,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申請表(詳見附件3-2)。
(二)現況分析:包括「既有館舍建築(或設備)整體說明」、「建物各樓地板及區域面積」、「使用年限」等背景資料(請附照片)。
(三)具體改善內容。
(四)預定執行進度。
(五)預期效益,包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六)經費申請表及經費來源與編列表(含計算方式,詳見附件4、5),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與本計畫相關補充事項。

壹拾壹、經費編列、核撥及結報作業
一、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二、本計畫之經費,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且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編列經費,不得超出「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三、本計畫之結報需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正本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細部設計書圖委員簽名確認文件及書圖(須獲「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2~3位委員簽名確認,且細部設計書圖之簽認委員其中至少須有1位為建築專家學者)、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6,含電子檔);副本附件1式2份:除同正本附件外,應另提供改善前、改善後照片電子檔案,並請以光碟片壓製電子檔案。
四、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壹拾貳、行政管考
一、本部將於計畫結束後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前3名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核予相關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三、為利本計畫及預算之執行,將邀請「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委員進行定期實地訪視及座談,並將執行績效列為未來補助款核撥之依據。
四、執行單位有義務接受「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委員輔導至計畫執行完畢。
五、執行單位若有未能符合前項接受輔導團委員輔導建議,或其他執行進度落後、計畫執行困難等情事時,得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召開輔導會議,要求該執行單位簡報執行情形及改進作為,若執行情形未能改善,得於輔導會議決定撤銷該館補助,並令繳回全數補助款。
六、「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工作計畫」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另訂。

壹拾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執行單位於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主辦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三、本計畫之補助款(含地方配合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挪用於其他用途、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如有上述情事,除撤銷其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並作為本部未來補助之依據;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四、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或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其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冗長而無法於該年度或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
六、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八、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協助並監督所轄獲環境改善相關補助之圖書館,依現行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法規,如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等提報縣市建管單位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及消防安全等許可(前述審查作業應與工程發包作業同步進行,以有效掌握施工期程)。
九、計畫結束(完工)後,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及公共場所男女廁所比例等相關規定,為活化各樓層閱讀空間,得運用地方配合款增設3人座「無機房電梯」,機廂出入口至少80公分,並須取得合法使用執照。
十、本計畫環境改善及設備增購皆需依「審計法」、「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各項設施、財產、物品等不得重新施作或增購。
十一、細部設計書圖如有任何涉及變更設計相關事宜,變更設計後書圖仍需經前簽認書圖所有委員再次簽名確認,並於再次簽認後1個月內依前項規定將相關書圖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備查。
十二、執行單位應於計畫執行 (閉館或施工)前及計畫結束(完工)後分別進行「績效指標調查自評」及「讀者滿意度調查」,並於調查後1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包含紙本、完成之問卷及相關電子檔,由縣市以公文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計畫項目與績效指標簡明表詳附件7、績效指標調查自評表詳附件8、讀者滿意度調查表詳附件9。
十三、有效問卷原則:各執行單位應依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最新年度資料)所填報之累計總辦證人數之百分之一(1/100)為計算原則,並依下列說明,提供有效問卷數。
有效問卷公式:累計總辦證人數*1/100=有效問卷數。
(一)有效問卷數小於100時,仍應至少填寫100份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7,991人,依公式計算得77,991*1/100=79.97,仍至少須填寫100份有效問卷。
(二)有效問卷數大於200時,仍應至多填寫200份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30,378,依公式計算得30,378*1/100=303,則應至多填寫200份有效問卷。
(三)有效問卷數落於100~200區間時,則應填寫該份數問卷。如:總辦證人數為18,868,依公式計算得18,868*1/100=188,則應填寫188份有效問卷。
十四、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命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原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均列為本部於審查相關補助案時之參據。
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基隆市 基隆市七堵區百福圖書館
新北市 新北市立圖書館永和民權分館
新竹縣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
苗栗縣 苗栗縣通霄鎮立圖書館
苗栗縣 苗栗縣西湖鄉立圖書館
臺中市 臺中市立圖書館西屯分館
臺中市 臺中市立圖書館大雅分館
彰化縣 彰化縣花壇鄉立圖書館
雲林縣 雲林縣四湖鄉立圖書館
雲林縣 雲林縣口湖鄉立鄭豐喜紀念圖書館
嘉義縣 嘉義縣溪口鄉立圖書館
臺南市 臺南市白河區圖書館
臺南市 臺南市玉井區圖書館
高雄市 高雄市立圖書館三民分館
高雄市 高雄市立圖書館大樹二館
屏東縣 屏東縣萬巒鄉立圖書館
宜蘭縣 宜蘭縣三星鄉立圖書館
臺東縣 臺東縣關山鎮立圖書館
連江縣 連江縣莒光鄉圖書館東莒分館
暫無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