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教育部補助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
壹、 依據: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閱讀植根與空間改造:102-105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畫」子計畫「扶植公共圖書館發展計畫」辦理。
貳、 目的:依計畫項目使公共圖書館能達到下列目的。
一、 閱讀環境案:持續改善公共圖書館服務空間,營造溫馨有趣的閱讀氛圍。
二、 設備升級案:更新鄉鎮圖書館老舊服務設施,建構以讀者為本的閱讀環境。
參、 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肆、 實施期程: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伍、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補助基準:本部將依預算額度考量各直轄市、縣(市)財力等級及公共圖書館數,設算各直轄市、縣(市)之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排定各館之補助優先順序及經費額度。
二、 補助原則:
(一) 行政統籌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計畫之行政規劃、審查、考核等統籌費用以補助10萬元為限(應於經費申請表詳列經費項目、數項、單價及總價),不足部分地方政府自籌。
(二) 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
1. 閱讀環境改善案
(1) 提案館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數,以轄內公共圖書館總館數(含分館)之5%為限,不足1館以1館計】。
(2) 補助額度:每館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500萬元(包含空間設計費、工程費及室內裝修所需設備費)。
(3) 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4) 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2. 閱讀設備升級案
(1) 提案館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數,以轄內公共圖書館總館數(含分館)之7%為限,不足1館以1館計】。
(2) 補助額度:每館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如遇有特殊情形則另案再議。
(3) 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4) 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5) 閱讀設備未達使用年限者,不得汰換。
(6) 提出申請之設備內容,需與營造優質閱讀氛圍有關或為空間改善所必需。
(三) 其他說明:
1.本計畫之公共圖書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非公共圖書館相關用途之硬體設備,不得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提出相對配合款(財力分級共為五級,其中直轄市至少為30%(第三級),縣市至少為10%(第五級)。
2. 任何經費補助項目不得與本部其他相關計畫重複申請。
3. 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於該年度(或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竣並付款,以利辦理經費核結;其需求項目所需金額過大或施作期程冗長而無法於該年度(或依核定計畫預定期程)內執行完畢,或後續需求龐大,衍生財務負擔有不確定之虞者,不得提列;違反者,不予補助。
4. 為發揮經費補助效益,地方配合款、地方資源投入情形,以及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均列為審查評選重點。
陸、 補助項目:
一、 圖書館修繕、空間設計(不含新建、改建、重建)、設備充實與升級(不含電梯),並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及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
二、 以營造室內良善的閱讀氛圍環境為主,未包含建築物外觀整修及戶外景觀美化等事項。
柒、 申請及審查:
一、 申請及初審:合於申請條件之各層級公共圖書館,請於計畫開始執行當年1月下旬前提報計畫書送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由各直轄市及縣(市)辦理初審並排定優先順序(詳見附件1),並於當年2月5日前,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單位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以利複審。
二、 複審:
(一) 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聘請圖書館學、建築及閱讀專家共11人(含館長、副館長分別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成立「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二)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現場簡報(簡報相關事項詳見附件2),預計3月下旬前完成複審。
三、 決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單位、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及國立臺灣圖書館館長與專家學者等組成決審小組辦理,預計於計畫執行當年度4月底前核定補助名單。
捌、 計畫提案及撰寫說明
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 申請計畫書:依申請計畫類別規定提送計畫書。
(二) 初審紀錄:縣(市)文化(教育)局(處)初審紀錄。
(三) 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經費申請案件彙整表,詳附件1。
二、 計畫撰寫格式與份數:提案館所送計畫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內文一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14號字標楷體,1式12份。
三、 計畫書應包含項目:
(一) 申請表(詳見附件3-2)
(二) 現況分析:包括「既有館舍建築(或設備)整體說明」、「建物各樓地板及區域面積」、「使用年限」等背景資料(請附照片)。
(三) 具體改善內容。
(四) 預定執行進度。
(五) 預期效益(含質化及量化效益)。
(六) 經費申請表及經費來源與編列表(含計算方式,詳見附件4、5),依「財物標準分類」財產之定義為「包括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七) 相關訊息請至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實施計畫」網站專區查詢(http://www.nlpi.edu.tw/)。
玖、 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經費撥付原則: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金額於新臺幣400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超過4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者,分2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60%及40%撥付;超過1,000萬元者,分3期按計畫之40%、30%及30%撥付。但超過3,000萬元者,得於上開撥付之比例範圍內,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計畫核定後,先行請撥第1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70%以上時,得請撥次1期所需經費。
二、 本計畫之補助款,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三、 核結:計畫結束1個月內將正本資料函送本部,副本資料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正本附件包括: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建築或設備採購明細表、細部設計書圖委員簽名確認文件(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2~3位委員」)、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詳見附件6,含電子檔);副本附件:除同正本附件外,應另提供改善前、改善後照片電子檔案(請以光碟片壓製)。
四、 本補助款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其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違反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壹拾、 行政管考
一、 本部將於計畫結束後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前3名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核予相關獎勵。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輔導管理機制,督促轄內公共圖書館執行年度計畫,定期列管追蹤經費執行率及達成率,並因應實際需求協助其填報本計畫相關表格資料。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當年度7月底前未收到所轄獲補助圖書館(公所)納入預算或同意墊付證明時,應將該補助款收回,並於8月底前繳回本部。
四、 為利本計畫及預算之執行,將邀請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委員進行定期實地訪視及座談,並將執行績效列為未來補助款核撥之依據。
五、 受補助單位有義務接受輔導團委員輔導至計畫執行完畢。
六、 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與設備升級計畫輔導團工作計畫由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另訂。
壹拾壹、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補助之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應授權本部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推廣活動,著作人並不得對本部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各館於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主辦單位,同時於記者會或與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本部補助宗旨。
三、 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挪用情事,除廢止其補助資格,補助款應全數繳回,並作為本部未來補助之參據;已支出部分則由各縣市政府自籌措經費支應。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徵得本部同意,並報送修正計畫到部核定。
四、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若有疑慮,請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洽請相關單位協助。
六、 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協助並監督所轄獲環境改善相關補助之圖書館,依現行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相關法規提報審查,並取得室內裝修及消防安全等許可(前述審查作業應與工程發包作業同步進行,以有效掌握施工期程),於計畫結束(完工)後,均須符合內政部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及公共場所男女廁所比例等相關規定。
七、 本案各獲補助館各項採購設備,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八、 經獲委員簽認之細部設計書圖,應於完成簽認後1個月內函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存查。(細部設計書圖需獲2~3位委員簽認,且其中至少須有1位為圖書館建築專家學者;縣(市)文化(教育)局(處)應本於權責協助各獲補助館依適當程序辦理委員簽認事宜。)
九、 各獲補助館,應於計畫執行(閉館或施工)前及計畫結束(完工)後分別進行「績效指標調查自評」及「讀者滿意度調查」,並於調查後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含紙本及電子檔)由縣市以公文彙送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計畫項目與績效指標簡明表詳附件7、績效指標調查自評表詳附件8、讀者滿意度調查表詳附件9。
十、 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部得限期命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原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均列為本部於審查相關補助案時之參據。
壹拾貳、 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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